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4:04:16 300 人看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立案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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