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21:14 221 人看过

一、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

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3、通知重新仲裁。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或依职权进行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二、现行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之处

1.仲裁法第二十条的立法目的不明,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一般来说,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由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自身管辖权作出最终判断,这也是现代国际立法的一种趋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确定仲裁管辖权,消除影响仲裁效率的因素和环节,真正实现迅速、及时、高效的仲裁原则,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法院具有裁定仲裁庭是否具有仲裁管辖权的权力,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的进行。二是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最终决定,这种规定体现的是审判最终决定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仲裁庭的决定有失公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反映不出立法目的,一方面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从而将审判权过早地引入了仲裁领域,增加了决定仲裁管辖的难度,使得当事人有可能恶意拖延或破坏仲裁程序的进行。另一方面,它也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审判最终决定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最高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只要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作出决定,那么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就不再受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干预或监督。因此,这一司法监督制度的设置,在为当事人恶意拖延仲裁程序、影响仲裁效率提供依据的同时,并未能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对仲裁裁决公正与合法的监督。

2.监督制度设置重叠,使仲裁裁决长期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如前所述,即使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了仲裁裁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使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长期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甚至有可能造成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将这两种监督制度分设呢?我国现行法律将这两种制度分设,无疑可使当事人依据这些规定,使生效的仲裁裁决迟迟得不到实现,从而影响仲裁的效率。如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相反,先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未获支持,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迫使法院中止执行。加之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往往是由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受理的,故极有可能出现裁决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不予执行只能阻却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而不能否定仲裁裁决本身的法律效力,即该仲裁裁决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会出现同时存在、相互冲突却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混乱局面。

3.重新仲裁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效果不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各法院也是自行其是,而这反过来又为当事人纠缠不休提供了借口。

另外,重新仲裁制度也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往往已经丧失了对仲裁庭最基本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不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就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极易引发申请人与仲裁庭(甚至是人民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构想

第一,明确立法目的,从及时确定仲裁协议效力,保障实现迅速、高效、经济的仲裁原则出发,修改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取消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先行裁定的权力,改成完全由仲裁机构自己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裁决后,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撤销。

第二,简化制度设置,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只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取消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之所以保留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而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除了前者在申请主体方面能够吸收后者并且其作用不仅限于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审判程序更为严谨和规范。同时,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必要的修改,吸收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中的合理部分,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亦列入可撤销情形,从而在当今公正仍为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的情况下,保证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

第三,进一步完善重新仲裁制度,增加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而言,就是修改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前,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制度相关文章
  • 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概说
    我国仲裁法确认了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选择权,同时又简化了争议解决的程序,缩短了争议解决周期,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同时,民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特点,决定了它对争议案件的审理权与裁决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有仲裁选择权。然而,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仲裁制度的有效运作,所以,司法权的支持就成为涉外仲裁程序的必要保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争议案件有独立的仲裁审理权和裁决权,一旦出现一些可能导致的不正确裁决的因素,就需要外在的司法监督制度以保障仲裁公正。各国仲裁法普遍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等制度,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司法对涉外仲裁的监督与支持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仲裁制度的健全运作是必要的。虽然总的趋势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越来越弱,但是,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我国《仲裁
    2023-04-06
    400人看过
  • 自裁管辖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
    (一)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并行如前文所述,大多数国家将仲裁管辖权的最后决定权赋予法院,除法国、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都赋予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进行中向法院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庭享有管辖权,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成为该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导致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并行,但此时的诉讼程序究竟是什么性质?示范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均没有明确,从各地的立法实践看,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此时的诉讼程序处于“中止”状态。如《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规定,“法院或大法官倘信纳并无充分理由支持该事项可无须按照协议提交仲裁,以及信纳申请人在法律程序展开时并一直依然准备和愿意作出任何能使仲裁恰当进行的必要事情,可作出命令将法律程序搁置。”即采用中止诉讼形式,将法律程序(诉讼)“搁置”起来,先提交仲裁。另一种做法是将此时的诉讼程序处于“终止”状态。
    2023-04-27
    128人看过
  • 国内仲裁与国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仲裁事项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它包括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并且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外国并在外国履行。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争端应参照涉外纠纷处理,因此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外国仲裁和国内仲裁的区别对待。因此,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是非常重要的。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它接受的仲裁大多是涉外仲裁。北京、上海等其他仲裁委员会属于当地仲裁机构,也可称为国内仲裁机构。他们接受的仲裁大多是国内仲裁。随着仲裁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一些国内纠纷,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纠纷。因此,受理机构不能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分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确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法院取决于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否则为国内仲裁根据所处理的争议是否有
    2023-05-07
    66人看过
  • 仲裁监督机制内在研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胜诉方和败诉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过审查,如果该中级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应予撤销情形的,便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但具有终局的效力,而且从根本上直接否定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仅为败诉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则法无明文规定,似乎是不受限制。受理该种申请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该法院经审查,确认仲裁裁决符合不予执行情形的,即应裁定不予执行。对法院的此种裁定虽然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但它却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进行评价,只是表明人民法院拒绝给予执行配合而已,而在事实上,仲裁裁决的效力已被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所否决,从而形成法律上有效,事实上无效的局面。也正是因为仲裁立法对这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没有衔接好,存在上述差异,致使立
    2023-06-06
    251人看过
  • 仲裁监督的形式、内容及特点
    仲裁监督有三种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仲栽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监督。如: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可以决定令其回避;仲裁委员会有权力将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仲裁员除名;⑷仲裁庭要求延长审理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内部监督是自身的监督,及时并直接影响着仲裁活动的进程,具有积极性、预防性和直接性等特点。(二)行业监督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对于仲裁的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并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⑹目前,尚未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暂无行业监督之实。行业监督是自律性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协
    2023-02-19
    370人看过
  • 仲裁的自审管辖权及其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程序的契合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管辖权,应由谁来决定仲裁管辖权?法院还是仲裁庭?传统观点认为,这应由法院决定。20世纪80年代以后,自由裁量管辖权理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根据这一理论,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管辖权。但是,仲裁庭的这一权力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最终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因此,仲裁制度中出现了“平行控制”现象,即在管辖权异议的解决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程序同时并行。如何协调这两种程序,主要体现在法院介入仲裁管辖权的程度和时间选择上,但实质上是解决仲裁自由裁量权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之间的程序竞合问题。1、自由裁量权理论及其在各国的实践。自由裁量管辖权理论(komptenz-komptenz,管辖权中的管辖权问题),也称为“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和仲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仲裁管辖权理论。它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用,并已成为当代仲裁法的一项基本
    2023-05-07
    326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仲裁制度
    相关咨询
    •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在指导下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可以提高你诉讼胜算。
    •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6
      涉外仲裁不同于涉外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对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完全来自于立法所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本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涉外争议案件行使审判权;而涉外仲裁则不同,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构,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授权以及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认可,行使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仲裁权,因此,在涉外仲裁中就产生了程序法律的适用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 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是什么意思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5
      1、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出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3、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4、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出
    •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在哪?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一般有三种不同,分别为机构的选定,规则的选定,裁决是否最终局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
    • 仲裁仲裁委员会如何监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7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