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21:22 446 人看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第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房屋征收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公布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但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少于60日。

公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专家、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分户、分户迁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条经征求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没有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重大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房屋被征收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因危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到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不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时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和解释工作。第八条被征收人和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历史建筑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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