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来缴纳?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尤其是对于土地使用方面,有些人并不是能够十分了解,对于租用的土地应该由谁来缴纳土地税?根据有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了,对于出租的土地,应该有土地使用的所有者来进行缴纳土地税。具体来看下文。
如果出租人没交,那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
1、确定谁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说:"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种使用土地的行为吗?利用出租这一方式赚钱".千万不要想当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赚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经营,同一块土地,难道就由两个人同时在使用吗?土地使用税政策,并没有直接定义什么叫"使用土地".而按会计的理解,出租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而非直接对土地的使用行为.正因为税法没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义,所以,与会计处理形不成差异.结论就出来了,税会无差异应该按会计的规则来,即出租土地行为,不是使用土地行为.进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自己就无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权,他才是土地占用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确定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最简单的情况当然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农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通过租赁合同,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了别人,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呢?当然是承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了.不要把合同不当回事.所以,关于土地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判定规则,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土地出租后,承租方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当然是纳税人.但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会计、地税机关、甚至专家对出租土地导致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这样判定的:如果属于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判断.
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要确定是谁在使用土地,并且应该要确保在使用土地期间,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是有哪些人来承担,更多的也是想要提醒我们读者,在租用土地使用期间,更应该要弄清楚土地使用的所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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