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用开庭吗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定要大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因为,程序较之一般民事案件程序来说较为简单,但对当事人的财产的影响是一样的,即法院一旦裁定准许实现担保物权,也就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般来讲,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担保财产标的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该条规定的审查标准为“符合法律规定”。从程序性质上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书面核实,在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若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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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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