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6:33:41 488 人看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由此凸现,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由此不断上升,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有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到位,此类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不一致,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土地补偿费能否直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土地补偿费用于恢复和发展集体生产,禁止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直接分配的。但这些规定因与现实有较大差距,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整体征用,集体经济组织被取消或转化为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如果以集体的名义投资或兴办企业不一定可行,即使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以集体名义进行资本运作也不一定适合社会资源的优化,故很多地方均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这种操作长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予以支持,也被很多法院裁判予以认可。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不一致,土地补偿费能不能分配的争论一直伴随和影响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打破了这方面的法律限制,承认了长期存在的实践操作,解决了土地补偿费进行内部分配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2005年7月29日答记者问时明确说明了这点,并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益权的体现。

二、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问题。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性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4)第28号)中明确不能受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中明确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于两者效力的不同、答复的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以哪个为依据引发了较多争论。这个问题,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迎刃而解。按该解释第24条规定,此类纠纷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时,我们应注意的是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受理,这里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笔者认为属于征地政府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自己的土地补偿费金额。前者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且原告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后者按该解释应属于民事纠纷内容。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问题。

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实践中法院对诉的性质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是确认之诉,因而作确认之诉受理,在裁判上仅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第二种意见认为兼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因而在裁判上既确认资格,又判决给付义务并明确具体金额。究竟哪种意见正确?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表述是份额不是金额,也不是数额,其应是一种权利等分的表述,主张的是支持权利。2、此类案件中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具有有和无两个选择,是容易确定的,法院可以裁判。具体分配标准带有不确定性,法院无法裁判。因是否分配和分多少、留存多少均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法院无法确定。假设法院裁判确定给付具体金额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款,或新增加成员导致分配金额标准变化,这种合法自治权将与法院裁判冲突,法院裁判将无意义。3、如果判令给付义务和具体金额,法院执行存在较大困难。涉诉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到手后往往即用于成员分配,法院裁判后集体经济组织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方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因法院裁判无法执行而上访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威将受到极大影响。

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从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记者时发表的意见看,最高院是将此类纠纷理解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很难理解确认民事权益后却不确定民事权益的履行,民事权益确认之诉胜诉后,被告不实际给付,原告再起诉给付,法院如果不受理,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类纠纷,社会矛盾仍然存在,如果受理,则分两次起诉显然增加诉累,积累社会矛盾。2、最高院解释中对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表述是包含了金额支付意思的。3、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内部收益时,土地补偿费只是其中一部分,由于人数增减可能引起份额大小变化可以通过其他的收益调剂,当然当事人明确要求限于土地补偿费重新分配份额时,被告应提供依据重新核算原告应获得的份额,由于分别起诉时造成的份额大小不一致应理解为被告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消化,不能认为是前后裁判矛盾或错误。4、司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才是提高司法权威的正确途径,执行难应通过完善执行机制来解决,如果因执行难而萎缩裁判对树立司法权威来说是饮鸠止渴,事实上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引发时,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完全支付所有款项给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也不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如果及时采取措施是能够保障执行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

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往往成为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难以回避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也曾进行深入研究,并作为重点问题研究,但后来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就没在《解释》中明确,而是通过司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在全国人大相关解释出台前,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几种标准。一是纯户籍标准,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并且,如果原告不在户籍地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在其他地方也无资格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落空。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履行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征地部门确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答记者问时中提到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事实上因人均占有耕地比例不同,给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会不同,故征地部门在征地时按工作程序都会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既然目前司法尚未明确解决该问题标准,而行政机关又应解决该问题,审判中就应以行政解决的结果为裁判依据,这样才能与最高院对该问题的谨慎姿态保持一致。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2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作行政案件受理
    目前,全国多数法院均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属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理由如下:一、诉争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法律关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分配方案或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虽然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前,一般会经过村民民主讨论的程序,但这只是决策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双方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关系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而且,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家族势力比较严重的地方,这种民主议定的程序往往流于形式。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作出的分配方案或决定应视为是其依据法律、法规的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农用地征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概念国家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二、国家征收土地的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2、国家征收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3、国家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4、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国家征收土地行政权力的行使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家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6、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7、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农
    2023-05-05
    248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模式研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归谁所有1
    2023-07-02
    214人看过
  •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申请信息公开的问题
    征地补偿款分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农村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合理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如下: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2023-07-07
    216人看过
  • 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问题
    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龙头城市,山东省青岛市确立了全域统筹、三城联动、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全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走在了前列。在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过程中,我们通过审判实践发现,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仍存在一些待解难题,且随着城市空间布局调整愈加突出,解决不好将严重制约城镇化建设进程。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不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标准不尽合理、征收评估程序不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针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提供对策,既可以为更好地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又能对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所遇到的困境寻得破局之道。一、宏观视角:制度构建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中写明:行政机关征
    2023-06-08
    210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土地征地补偿费能否继承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征收土地的,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所谓的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话动。广义的范围上述包括其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建设目的,如建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都可以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理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行为中,应当由这些主体遵循比例原则
    2023-04-22
    95人看过
  • 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的属地和级别问题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属于三级案由。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处理方式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
    2023-07-05
    396人看过
  • 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筑用地,这是我国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从而给双方造成的矛盾也越发突出。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在目前的情况下,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已经有些困难了。但是,我国近年来不断的征收开发集体土地。过度的开发建设使我国为数不多的土地进一步减少,耕地不足问题更加严重,直接影响我国粮食安全和现代化进程。征地过多也造成失地农民无田可种。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到5000万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据调查,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有三种谋生办法:一是闲置在家。靠土地补
    2023-04-23
    422人看过
  • 土地承包法中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征收赔偿
    国家征收承包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各地不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2023-08-02
    268人看过
  • 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
    2023-03-30
    396人看过
  •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三个问题
    一、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为纠纷形成的根源。在承包费的数额约定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把握。例如承包的荒地,承包前可以说没有什么收益,签合同时约定的承包费数额很低。但承包后,由于承包人进行了诸如建厂搞养殖业等投资经营,有了很大的收益,发包方便打破承包费数额的约定,单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由此酿成纠纷。承包费应以什么标准确定?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情况来衡量,还是应以承包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也很少在合同中就此予以约定。往往表现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擅自提高承包费的数额,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发包方往往通过给承包方经营设置障碍诸如采取断电、停水等手段迫使承包方就范,使承包方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同意增加承包费数额,担心发包方往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限度;
    2023-06-23
    156人看过
  • 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出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或者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不能落户到男方,应当认定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实践中,大多数情形是“嫁农女”出现的分配补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说明“嫁农女”的集体成员权益应在原籍和嫁入村之间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不能以户口或出嫁等理由进行推脱,而应
    2023-03-29
    125人看过
  • 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在农村
    土地承包期限是为三十年。我国法律规定,草地的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左右,如果是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左右。如果是特别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延长。如果是租赁期限的,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属于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是多久土地承包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2023-07-07
    450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十大问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以后在土地承包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可以去找他们解决。三、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
    2023-06-05
    215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权地成果树的补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6
      1.如果不续租,依照合同内容,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有约定,果树所有权归你。 3.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怎么分配,如何使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险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3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及《最爱高人
    • 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如何分配补偿款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补偿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2
      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均等分配补偿款。1、我国第《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2、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
    •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8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 农村土地承包法征收土地问题的处理有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
      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