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8:02:59 429 人看过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集决议规则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立法例上有三类:其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如《破产法》第9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其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要求以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成立条件,但主要适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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