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0:31:37 263 人看过

一、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实践中也不乏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

不过,鉴定评估报告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鉴定已经时过境迁,难以反映当时情况,强行鉴定,不够客观,容易包含水分,往往成为社会空耗成本。特别是在有可比拟的案例作为参考时,污染损失是否还有必要鉴定值得商榷。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如果是农业损失,则是根据平均水平或者是市价能够确定的收入,选取可参照的基准进行计算。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上述收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如李树强、张玉峰等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养殖区内的养殖行为是合法养殖。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仅承担原告养殖成本的赔偿责任。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

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补偿标准亦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只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间接失,如纯经济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二、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在举证上的区别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在无过错
    2023-06-13
    218人看过
  • 环境损害是否应当确立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
    10年前就曾因污染严重而曝光的淮河支流沙颍河最近再度出现,理由同样是污染,目前它已经成为了一条“致癌河”。10年间已有数百人因饮用高污染、富含致癌物的水而死亡。不过,其中最触动的是当地村民无奈又无望的话:“谁得病谁家就败”“人活得都没有希望了”。显然,饱受环境污染的最底层公民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既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庇护,又无法获得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救济。“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理。然而现实中,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民事救济不蒂于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环境受害者往往是“赔了健康又折金”。因此,为真正地体现以人为本,除了加强民事救济一途之外,笔者认为还非常有必要确立社会救济途径,比如国家赔偿机制。确立国家赔偿机制就是要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置于最高地位,之所以如此建议恰是由我国环境治理的现实尴尬牵动的。在我国发生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后,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对污染企业
    2023-04-17
    320人看过
  • 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如何规定?
    1.法律所禁止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禁止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可以另行针对其他应负责任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3.因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构成要件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予以考量。4.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在于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律效果的本质是惩罚犯罪,财产损失作为补偿性的救济仅限于直接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被害人损失与相关间接损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并不受刑事退赔范围的限制。一方
    2023-06-27
    374人看过
  • 如何认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
    2023-04-17
    133人看过
  • 如何防止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一、如何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二、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环境侵权责任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
    2023-06-06
    262人看过
  •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开展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2.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3.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
    2023-06-20
    180人看过
  •  环境民事责任原则如何确定?
    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加害人
    2023-09-17
    303人看过
  •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常规赔偿。侵害生命权的常规赔偿是指赔偿为抢救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按照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确定。(二)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三)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和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具体赔偿额计算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即: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该项费用可一次性赔付,数额巨大的,也可采取定期金赔付的方法,但应明确每期数额,并由加害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
    2023-02-15
    130人看过
  •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环境侵权的主客体是什么(一)环境侵权的客体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写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新型权利。”(二)环境侵权的主体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国家。(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并且仅指当代人,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
    2023-03-27
    357人看过
  • 两车违章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呢
    两车违章致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06-13
    269人看过
  • 环境污染损失如何确定?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
    2023-03-27
    217人看过
  •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由谁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基本特征如下: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比如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他医务人员除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
    2023-03-21
    448人看过
  •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构成要件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
    2023-04-29
    271人看过
  •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该如何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身负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对此应注意两点: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2)“直接受到损害”的用语旨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
    2023-06-13
    39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8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定义?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
    • 多个企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时,如何分担损害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24
      很多污染损害是由于多种污染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就产生了多个企业之间的复合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对于复合污染的情形可以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进行处理,按不同所有人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 共同侵权人对于损害赔偿中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侵权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说多个小孩扔东西砸坏车窗找谁负责?多个小孩扔东西砸坏车窗,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每个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的共同侵权人想要免责的话,必须指出具体的侵权人才可以免责,行为人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共同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 如何根据损害赔偿责任确定雇工的赔偿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2-30
      雇主是雇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雇主可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