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妥善解决建路征地中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以下简称农转非)的安置问题,现就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百有关规定通行如下:
一、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业合作社土地被全部征有后,该社人口全部农转非。
(二)农业合作社土地被部分征用后,所剩计税面积人均粮地不足267平方米(四分),菜地不足200平方米(三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部分人员农转非。
二、征地实行农转非的人员,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包干实施办法》(重办发「1994」9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安置费计算后,参照《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规定的标准补足其不足部分。
三、征地后达不到实行农转非的人中,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重办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此前,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非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通常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拆迁人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被拆迁人不愿意或不适合在原地重建的情况...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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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数额巨大,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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