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4、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
拆迁准备工作做得好,需要防范的拆迁风险不存在
如今,房屋不是正在被拆迁,就是在将被拆迁的途中。
而一旦涉及到拆迁,就是一家人的身家财产面临着被“瓜分”。
古人讲:未雨绸缪,就是在即将发生的事情面前做好万全准备,以备不时之需,这也是现今讲的风险意识。
面对拆迁,你也只有做好万全的准备,才能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利益,保全自己原有房屋的价值。
1.了解拆迁项目的背景主要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拆迁的主体是谁,项目的规划内容是什么?拆迁的期限,拆迁的规模、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关联?拆迁的补偿总额是多少?
(这对企业客户确定心理价位很重要)项目是否得到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是否履行了相关征收补偿条例的法律文件?是否在征收开始的时候征询了相关公众的意见、是否按照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律程序?以上内容都是在拆迁征收时容易让拆迁证收方钻“法律空子”的地方。
拆迁征收方往往会混淆主体,模糊事实等,以达到以最快的速度、最低补偿拆迁的目的,而这也是拆迁户维权争理的点,拆迁户在拆迁开始前就该足够熟悉和了解这些内容。
2.吃透各项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仅有参考价值,但是还是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补偿项目补偿缺漏项的情况,比如明对公摊面积的缺省遗漏,对院落面积的忽略等,这些都直接损害被拆迁户、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被拆迁户、被征收方也只有在充分了解政策的前提下,才能明了该如何让自己的相关利益都能纳入补偿中。
3.进行自我体检,消除法律隐患拆迁征收房屋一般会涉及到各种有关证件,一旦有遗缺或者手续不全的证件,会很快被定义为“违建”,补偿自然而然落空,这也是政府惯常的伎俩。
所以,在拆迁征收前,一定要保证自己房屋证件齐全,手续完备。
在国有土地上:按照我国土地及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证、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三证齐全,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成为完全合法的建筑。
这是拆迁户在拆迁前必须要解决的证件、手续问题。
在集体土地上:我国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子,也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划建造,方属于合法建筑。
这里面因各地方的政策不同,审批程序也有一定差异。
对比以上条件,看看你的房屋是否达到合法程度,这是对拆迁风险防控的必要措施。
4、扩宽信息渠道,储备法律专业人员在拆迁中,要有意识地建立信息渠道,要做到随时能够了解拆迁进展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被拆迁方的信息。
有了准确的情报才能进行决策,知己知彼才能胜券在握。
所以听到要拆迁开始的信息后,就要考虑怎么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切勿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自己错失获得有利补偿的良机。
且要通过多方位的信息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需求,充分发挥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
一旦有了拆迁消息,就要开始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预算和评估,然后准备好谈判方案和应急预案。
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旦与拆迁方正面接触后,就要预防产生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一般最主要的就是提前做好法律保护措施,防止被强制拆迁或者违法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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