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一)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二)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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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材料和痕迹。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以及证明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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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什么?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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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何进行举证,提交举证材料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9(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申请的事实;(三)在共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告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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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时限规定的合理性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6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判,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于是,被告则拒不到庭应诉,避开法院收集证据,而当法院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缺席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并将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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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在哪些时候举证期限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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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及时性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