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尔跳槽后,齐某来到国内同行业某知名企业任副总经理,期间他将某尔的一些商业秘密透露给新东家。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此外,此案中的张某甲也获刑三年,另外两名涉案人员被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南方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张某乙也均为某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甲离职后也到上述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某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某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当年7月,齐某辞去某尔职务到该公司就职,并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张某乙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该公司非法提供某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张某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张某乙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甲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乙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判7年
据介绍,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规定,犯此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媒体观察
被告人不穿号服出庭
媒体了解到,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在现场,媒体注意到,跟以往开庭时不同,此案中的上诉人齐某、张某甲均没有戴戒具,且上身穿着便装。对此,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分析,不穿囚服、不使用戒具等具体措施,让被告人实现了体面受审,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公民权利与人格尊严。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观念的一种变化,它实质上是要求法官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平衡,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与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树立司法公信,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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