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检查的终结日期即为法院的本终日期。法院执行终结是指本次案件检查程序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收尾阶段,法院通过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而暂时做的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结束日期不与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相同。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果未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进行恢复执行。
本次检查的终结日期即为法院的本终日期。法院执行终结,是指本次案件检查程序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收尾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通过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而暂时做的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结束日期不与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相同。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果未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可以申请进行恢复执行。
终本日期与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有何不同?
终本日期和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本日期是指案件的最后期限,即法律程序终结的日期。在民事诉讼中,终本日期是指案件裁判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在刑事案件中,终本日期是指案件审判终结的日期。
虽然终本日期是案件终结的日期,但它与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不同的。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指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和问题得到解决,诉讼程序终结的日期。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指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调解等程序,使得案件得到解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指案件中被告被判有罪或者无罪,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日期。
因此,虽然终本日期是案件终结的日期,但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指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和问题得到解决,诉讼程序终结的日期。
总之,终本日期和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本日期是指案件的最后期限,即法律程序终结的日期,而案件实质性结束日期是指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和问题得到解决,诉讼程序终结的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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