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要求
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条件要求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保证人是否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
2.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3.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并于该条特别规定了保证债务的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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