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7:13:47 74 人看过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可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1、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一年以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3、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对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而作为出借方,其起诉主张借款本息的,即为接收货币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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