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危险驾驶不仅包括醉酒驾驶,还包括对于追逐驾驶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行为,而且危险驾驶罪的对象必定是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那么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的确定该怎么去进行判断,这就需要法律机构的相关人员来精确的判断到底哪些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对象,以及如何确定该对象的具体违规行为,所以这就需要秉公执法的精神。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三、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危险驾驶的社会关注:“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五、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的判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如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要和驾驶人一样接受刑罚。我们认为,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考虑以下两个要素:所有人或管理人对驾驶人危险驾驶行为的作用力大小。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基于这两个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行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指使他人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这种情况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观恶性较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指使是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他人驾驶机动车从事危险驾驶行为,仍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或者为其提供其他帮助的。这种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又为其提供犯罪工具或帮助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和驾驶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他人从事危险驾驶行为能够阻止却不阻止,对危险驾驶行为放任不管的。这种放任包括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故意纵容,也包括出于侥幸心理轻信危险驾驶行为能够避免。这意味着刑法修正案(九)对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监督义务,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是驾驶人就放任驾驶人随意使用车辆,而是要及时了解车辆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尽到良好的监督义务,及时阻止驾驶人的不良驾驶行为,从而降低风险。
对于危险驾驶,国家相关机构是命令禁止的,防止相关驾驶责任人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而且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国家相关机构是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防止因为工作中无法确定其对象的性质而导致的案件的误判的情况,同时对于确定危险驾驶罪法律机构会做出严厉的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向受害者赔偿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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