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0:06 243 人看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有利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各地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三、明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主体的职责

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和各类台帐,做好费用的统计分析;定期听取协议医疗机构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协调协议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事宜。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按照协议约定作好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并按时提交工伤职工费用结算清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

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终止协议:(一)协议期满,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二)协议执行期间,一方违反协议,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因协议医疗机构合并、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协议医疗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四、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水平要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工伤职工救治的合理需要,又要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五、加强对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要认真开展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和引导用人单位协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做好工伤职工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6〕51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你局《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6〕51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你局《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你区于1993年在全市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2004年7月1日,你区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后,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并确保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二、关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
    2023-06-09
    453人看过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欠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务处理工作。在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和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对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有关规定,将征缴欠费资金计入“预收保险费
    2023-06-04
    402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办〔2006〕31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我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6]241号)文件精神,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本年度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2006年9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原始材料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私
    为进一步调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服务质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以及《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津劳培字[1994]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档次和信誉,增强竞争实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
    2023-06-10
    139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
    2023-06-09
    374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3年,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组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2.1万个,招聘劳动保障协管员4800名,对大龄困难群体实了有效就业援助。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自2003年10月上岗以来,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和岗位采集、就业推荐工作,为全面掌握全市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提供了具体事例和有效的分析数据,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实践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已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得力助手,并深得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欢迎。为稳定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协管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同时,确保工资收入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水平,现就加强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以及有关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通知如
    2023-06-09
    28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
    2023-06-09
    260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
    2023-05-03
    266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建筑集团(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有效遏制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非本县籍贯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否则,发包单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一、发放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及发放范围按照《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2、《下岗职工证明》发放范围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及未进中心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二、适用范围1、《再就业优惠证》是享受《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小额贷款、服务型企业或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2、《下岗职工证明》是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及企业、再就业商贸街、社区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安置、派遣等项扶持政策的凭证。3、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职工证明》需经企业核准并开据信函到所属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管理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发放《下岗职工证明》要登
    2023-06-19
    42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津劳办[2005]168号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53号),加快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思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六月中旬至九月中旬,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的评选推荐活动。通过评选表彰,树立一批优质服务示范窗口,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劳动保障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参加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评选表彰推荐的范围是,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险基金中心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
    2023-04-22
    37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保险制
    2023-06-09
    11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老工伤人员审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老工伤人员审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5〕32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现就加快老工伤人员审核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各集团总公司应当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93号)要求,整理汇总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资料,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二、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工,加快登记审核进度,组织专家,集中时间,统筹安排,加速老工伤人员的复查鉴定工作,并将审核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经办机构。三、各经办机构应当加快对老工伤和职业病人员的录入工作。对其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查处工作。对查证属实,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二、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3-06-09
    19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天津工伤保险的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04
      首先,商业性质的工伤险到保险公司购买即可。而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 关于天津保税区社保转移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事范围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办事程序 关系转出: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填写齐全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关系转入:调入单位持审核完毕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注:2014年7月以后新参保的职工不再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 晋中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6
      劳动保障局公布职工探亲假的规定一、享受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二、探亲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
    • 天津社保转天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0
      社保、公积金都可以转移到天津。如果办转移,最好让单位多开几个离职证明n离职时候,让单位把社保“转外埠”,公积金“封存”n都需要先在天津开户缴费,再办理转移。如果想直接在办转移,需要注意转移凭证上有效期n办理转移,需要本人拿身份证、离职证明,在单位把社保、公积金关系转出后,分别去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办理
    • 天津社保问题条款关于生育津贴如何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7
      育津贴120天,交费基数/30*120这么多钱 至少交到你生小孩那个月,否则不能享受 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