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按照议程安排,会议将继续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财新记者了解,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将是此次修法重在解决的问题,而备受关注的受案范围扩容有限。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开展调研,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就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5000多条反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重点解决三难问题
据财新记者了解,本次修法重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行政诉讼法俗称为民告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困难重重。
公开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行政诉讼案件占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极低,不超过2%。而在已经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只有27%左右得到实体裁判,行政相对人最终胜诉的不到10%。
一些行政机关对基层法院施加压力、过度干预,造成法院不愿受理、审判不公,甚至还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行政判决。三难问题使得一些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渠道转而上访,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据有关统计,每年因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高达400万至600万件。
调解范围扩大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去年年底,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这一规定被改变,当事人和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种方式对纠纷进行调解。
二审稿在继续保留上述两种调解方式外,还增加了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也是可以调解的,从而扩大了调解的范围。
同时,二审稿还规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可撤销。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由于只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并没有合理性审查,对于一些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不能撤销,也就无法解决争议。
消除行政行为认定的模糊地带
在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的客体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在具体实施中,一种行政行为到底是具体还是抽象的,二者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司法机关往往较难界定。这也成为有的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理由,增加了当事人的上诉难度。
本次修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字表述改为行政行为,消除了以往的模糊地带,明确指出如果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就是行政行为。这种更加清晰的界定,有利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立案难问题。
一把手、二把手出庭应诉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开庭时,上诉人不但见不到官,甚至连对方的工作人员都见不到。而律师对有些问题无法拍板,给争议的解决增加了麻烦。
此次修法,增加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除了一把手外,副职也可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但有利于争议的解决,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转变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受案范围不大调
司法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曾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寄予厚望。不过本次修法没有对受案范围做出大的调整。财新记者获悉,二审稿对受案范围做了有限的扩大,列举的情形略有增加。
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到了行政诉讼。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则把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纳入了可诉范围。
除了上述调整,本次修法还包括了一些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内容,如将行政诉讼一审的起诉期延长至3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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