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第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写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三份。
当事人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2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原件1份,复印件三份
区、县规划部门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3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区、县环保部门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4
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第七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区、县国土部门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第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工艺流程、车间及设备、屠宰和质检从业人员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
企业营业执照?
复议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工商部门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8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征求上级部门意见
-->征求上级部门...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芦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5280350-->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市政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5280350-->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征求上级部门意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安远锋、刘胜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5280350-->
30个工作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宇新等工作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
形成意见结论(可行、不可行)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市政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5280350-->
10个工作日
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安远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5280350-->
10个工作日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芦林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市农委向市政府呈报请示;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芦林
-->
2个工作日
1.经市政府批准,接到批复后,发放市政府批文;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农委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政府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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