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09:22:40 124 人看过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条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等。

二、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都是担保方式之一,在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可以就质押财产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权利的设立是否需要转移占有。设立质押权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抵押则无需转移占有。其次,质押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是抵押物一般是特殊动产和不动产。

三、超级抵押权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价款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也称为超级抵押权。意思是说,这种抵押权一旦设立,其效力将超过一般的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效力落后于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制度的基础目标,是保障出卖人赊销动产标的物时,对买受人价款债权的有效实现。该制度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七条的细化,其适用情形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当然,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也不仅局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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