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强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2 18:37:23 379 人看过

一、拆迁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强拆?

拆迁行政诉讼程序过程中,不可不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办可不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个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不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不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n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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