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16:11 495 人看过

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特点在于,它是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总体上的分工,并不直接涉及某一具体法院。[1]本文试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级别管辖制度加以探讨,并对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希望就规范与完善我国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

一、级别管辖制度的运行状况

(一)级别管辖的现行规定

由于级别管辖确立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19条、20条和21条分别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对级别管辖也进行了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司法实务中的级别管辖现状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务中级别管辖的确定起到很大的规制作用,但由于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导致级别管辖制度设计不够周密严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和法院常常利用级别管辖规定的模糊性,突破级别管辖的权限受理案件。

在实践中,突破级别管辖受理案件又有两种基本的手段:一种是在案件审理时由法院对争议的标的额作出估算,法院则根据需要随意上下调整,对争议金额作出有利于自己受理案件的设计。这种情形在那些侵权损害的民事争议案件中经常发生,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争议金额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往往由法官说了算,使得案件受理时争议标的数额就明显超越了级别管辖的权限。[2]另一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故意隐瞒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降低案件起诉时的管辖法院级别。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希望案件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范围内进行审理,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是在案件开始受理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额在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范围内,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要求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使争议标的额超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因为《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原告这一权利。而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案件已经受理,不能因诉讼请求的增加而变更管辖法院。所以,即使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很难证明法院的受理是非法的。况且,此时过了答辩期间,被告已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似乎也认可了这种做法,从而为此类规避法律的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3]当然,级别管辖规定的模糊性和标准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导致司法实务中级别管辖混乱的唯一原因,司法的不独立和某些观念上的痼疾更可能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造成级别管辖混乱的原因

我国的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大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级别管辖的无序和混乱,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肃执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上所述,造成级别管辖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不够完善,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

1.《民诉意见》将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三种因素确定为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被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称为三结合标准。当初,立法者之所以提出三结合标准,是希望在确定级别管辖时能够考虑到更多的因素,但却似乎忽略了确定级别管辖的目的性和标准本身的确定性。确定级别管辖的目的是要为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出一道清晰的界线,一方面使原告在起诉时就很容易地知道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使被告很方便地判断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另一方面使法院很方便、简捷地确定诉讼是否属于本级法院管辖,以防止级别管辖上出现互相争抢或相互推诿。为此,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本身必须相对确定。其实,对于标准来说,确定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任何标准,无论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够确定,都不具备作为标准的资格。[4]可是,案件的案情繁简和在当地的影响这两项标准,其确定性在司法实务中却是很难把握的,因而也缺少可操作性。

首先,案件的简繁程度,如果不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在接触到每一具体案件之前,是无从确定的;而如果要根据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简繁程度,那无异于要等到被告提交答辩状后才能够确定其简繁程度。但是,级别管辖是起诉和受理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不可能等到受理后再来解决。[5]

其次,案件的影响范围,同样是相当不确定的标准。案件影响大小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新类型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等的管辖仅是凭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法院在判断案件影响大小时往往也会因为无具体的标准而难以把握。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我国民诉理论一般解释为案件自身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影响大,远远超出了下一级法院的辖区范围。[6]尽管有以上解释,但仍然会遇到如何判断简单与复杂、涉及面宽窄、处理结果影响大小等难题。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并由此产生管辖权的争议。标准的不确定性已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产生了消极影响,造成了级别管辖的不安定和少数法院随意确定级别管辖。

2.各高级法院规定的争议标的额界限也极为不一致,而且即使在各自辖区内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的将经济、民事案件区分开,如江苏、山东、青海等地就对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的则合在一起加以规定,如广东、重庆、安徽、新疆和西藏等地就二类案件适用同一标准;更有的在同一个省内不同级别法院对经济、民事案件管辖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如宁夏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在确定经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时,适用同一标准,而中级法院就经济、民事案件则适用不同的标准。(2)各地受理一审案件的限额存有较大差别,包括不同省份法院之间的差异和同一省内法院之间区别。前者较为突出,如基层法院受理的最高限额,高的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竟高达600万元;低的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安徽,即便新近刚作过很大的修改,也只不过才60万元!这不仅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所致,更是因为观念差异带来的差别。后者更是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现象,很多省份甚至就直接规定某某法院适用何种标准。如江苏、山西、安徽和内蒙古等地,就分别规定了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同标准。[7]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4: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文章
  •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如果在这一
    2023-05-05
    96人看过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它的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 级 法 院 审 理 范 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案 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
    2023-09-23
    185人看过
  • 试论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发展现状(一)概念及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国家对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特征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并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司经营规模一般较大。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且由于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其股东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公司法》对这种公司形式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其组织制度、股权行使等方面都不同于
    2023-06-09
    105人看过
  • 试论完善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
    随着行政复议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复议程序的司法化和规范化程度已成为复议制度渐趋完善的重要标尺。作为复议程序的重要制度,复议第三人制度尽管在《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但仍没摆脱规则简单、标准模糊、忽视第三人权利等法律弊端和缺陷。因此,本文在重新权衡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解析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基础上,以复议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真正享有权利和主体地位为目标,提出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作出有益尝试。一、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理性思考复议第三人制度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分简洁,也正因为此,理论和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首先应准确选择切入点,即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和调整,所选择的切入点必须具有基础性价值,对它的正确定位是分析其他问题的前提条件。(一)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集监督、救济以及解纷功能于一
    2023-06-06
    79人看过
  • 仲裁地域与级别管辖制度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受理、审判。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2023-07-19
    399人看过
  • 规范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就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经过。答: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必须依法优先解决,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障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
    2023-06-06
    179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程序于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和解程序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关系,将清算与和解并列,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是科学的模式;其次要明确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不仅适用国有企业,同样适用非国有企业,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适用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再次,建立专门监督破产重整程序的机构,是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保障,也是执行破产法的最有效的途径,制定破产重整人监督制度,对重整进行经常性监督,最后,制定关系人会议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及股东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关系人会议的监督作用。破产重整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并将破产整顿程序置于和解程序之中。破产
    2023-06-09
    473人看过
  • 建立级别管辖的标准与规范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级别管辖的标准是看以下几点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如果是重大涉外案件,其性质是和一般涉外案件不同的,比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在性质上就比较特殊,应该交给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繁简程度。如果案件比较简单,一般会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果比较复杂,则会交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含义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中国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案件。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
    2023-07-01
    350人看过
  • 论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农民工已成为介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由于诸-多原因,这一阶层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然后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最后论述构建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等。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中国的农民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遗留物。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的差异,与一般的工人在待遇、社会福利、社会活动权利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他们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如今,我国每年一般有1亿2千万左右的农民进城打工,如此庞大的人群如果不能
    2023-05-05
    273人看过
  • 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弱势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开展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实施几年来,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国应当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并配合其他社会制度共同作用,以提高我国的司法文明水平。针对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为了使其更趋规范化,从而使得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法院出现了任意扩大缩小
    2023-04-22
    443人看过
  • 试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健全与完善
    1前言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为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和拓展《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
    2023-04-24
    253人看过
  •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对于法院裁判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重新审判全部或部分案件使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被称为“上诉”。“上诉”这一当事人使用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关于上诉条件为了保证一审判决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是防止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过度滥用,进而导致二审案件的积压,各国对上诉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即上诉条件。美国的上诉必须由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和基于对诉讼进程影响重大的程序问题的附带性决定不服而提出;俄罗斯民法典则规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抗诉),期限是一审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的10日内,提交上诉状或抗诉状。我国对上诉主体的界定较为明确,一般包括了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上诉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7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判决的
    2023-08-16
    131人看过
  •  民事案件管辖级别的划分原则
    根据提供的段落,可以得知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第一级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地重大涉外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地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级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1.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第一级民事案件;2.当地重大涉外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在本地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级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4.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民 事 诉 讼 级 别 划 分 规 则民事诉讼级别划分规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规范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根据该规则
    2023-09-07
    394人看过
  • 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三)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构想(一)程序衔接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在诉前引到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三是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四是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二)工作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建
    2023-06-06
    17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管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 更多>

    •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3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是互惠原则,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关于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我之前做过,给你参考一下, 第一:请假的程序 (一)请假的原则 1、企业可以在规定中注明员工一旦采用虚假证明的(含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给与旷工处理; 2、未经批准休病假或者未按照企业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3、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自杀、自残的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的所需的材料企业可以要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制度操作。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18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制度操作。 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岗位,对内部的各种合同及外部的各种协议进行预审;建立风险评估岗位,坚持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各种岗位互相批审、验证后还需要提交上级领导签字批阅,以此环环相扣、互相牵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也尽最大可能规避了各种债权债务的风险的出现。 同时要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保存各种交易资料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