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
二、无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相关法律规定
无罪释放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情形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它会按照当地的实际平均收入情况来确定,同时,当事人可以针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同时罗列出几项的赔偿项目。当事人如果要请求国家赔偿,可以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无罪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应为误判当事人有罪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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