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0:00:36 398 人看过

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如下:

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各委员会的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议;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是否具有宪法上的职权

依据国务院的分税制决定作为一种行为,可以区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其中,决定是该行为的形式,分税制是该行为的内容。从形式上看,国务院具有宪法上的职权。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之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但形式不决定内容,国务院有权作出决定,不等于有权作出分税制决定。该项规定已明确指出,国务院作出决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因此,国务院是否在宪法上有权作出分税制决定,关键是考察该行为的内容。

分税制决定的内容是什么呢该决定指出: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由此看来,分税制虽然涉及税,但它安排的却不是有关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征税与纳税,而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划分即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限分工。对此,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务界其实都已经作过论证。[5]国务院是否有权作出上述内容的决定呢宪法第89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本文简称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的具体划分)。根据这一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的具体划分属于国务院的职权,而基本权限的划分则不属于国务院而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问题是,分税制是否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的具体划分坦率地说,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具有很大困难。于是,问题也就不得不转换为分税制是否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基本权限的划分,不得不考察是否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有职权。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14项职权,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要判断分税制决定权是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就要分析它是否与其中的一项或数项相对应。如果分税制所安排的是有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征税与纳税,那么就应当适用宪法第56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此,已有学者作过论证。[6](P161以下)根据这一规定,征税与纳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权制定法律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分税制所安排的是有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权限分工,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征税与纳税关系的宪法条款并不一定适用于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宪法第62条中,涉及国家机构的是第3项的规定,即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那么,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分配,是不是一种需要制定为基本法律的事项呢首先,税是各种利益的核心,税收关系中的矛盾和对抗是各种社会革命的引擎,在历史上导致了英国宪政的产生,[7](P122,PP140-142)并在近代后形成了各国的税收法定主义。其次,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与人民和国家、民族和民族、宗教和宗教关系一样,是事关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宪政问题。第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权属于国务院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则是事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即国家组织形式的重大宪政问题。第四,分税制还涉及纳税人的负担,[1]涉及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权应该是由基本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当然,理论上的应然性判断并不能代替实定法上的规定。基于解释主义的立场,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考察长期以来的实践以及通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惯例。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在1993年的分税制决定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为法律的事项。在1993年分税制决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国务院尽管有规定其职能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实践,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但也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设置、人民警察职务、编制和经费、人民警察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待遇,而没有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国务院只有在制定类似《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时,才规定过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制定的《预算法》。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这一规定比较清楚地宣示,分税制的建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分税制属于由基本法律予以规定的事项。因此,由长期以来的实践所形成的惯例是,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基本职权的财权,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职权的权力,不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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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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