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修订)》(粤教继〔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31日以前入学的国内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学科、学段相一致。——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须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要求正反面打印并由个人签名。表格及表格上照片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张贴照片或自行设计表格
核原件,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和学历鉴定证明一份(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深圳户籍人口需提供户口本,非深圳户籍人口需提供人社局开具的连续6个月的参保证明及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深大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师范*需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要求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在广东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一并提供本人与发证单位同一省份的户口本、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证(四证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
核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在编老师可提供“在编在职教师证明”替代“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最近六个月体检的合格证明(须统一下载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包含体格检查表及验单,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请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市教育局网上窗口(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
)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天提出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
员予以收件,出具电子《业务回执》,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窗口人员在申报材料上盖章,;申请人不
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接收材料说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向户籍所在区或地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区教育局初审后,市教育局进行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
(1)公布结果。市教育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审查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窗口办理流程图》
(2)对认定通过的人员制定并颁发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6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正)(1994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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