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举证由谁来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10:34 76 人看过

一、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举证由谁来进行?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主张权利的人的举证程度是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即可。例如主张权利人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者提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书即能够证明其所享有的权利,在上述举证的前提下,主张权利人再无须提交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其他证据。此时主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成,否定性的举证责任自然分配至涉嫌侵权者。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应当提供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项目书、文档、源程序、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合法发行的光盘等证据,而上述证据上显示的开发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与主张权利的人能够一一对应,或者虽不能对应,但是通过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或者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以及继承等形式使其与主张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

二、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2)权利受到侵害;(3)发生损害;(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美国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德、日法律不似美国著作权法有一定额度的上下限规定,但也授权法院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或以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使通常可以获取的金钱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以免受传统理论的困境。

2.4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2.5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请求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网络著作权相关文章
  • 申请著作权时,需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预约吗?
    申请计算机著作权是需要进行预约的,申请时候带领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办理。取证时候,是不需要进行预约的。一、登记费(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4)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二、查询费(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文摘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元,超过3
    2023-04-27
    94人看过
  • 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
    2023-06-13
    454人看过
  • 软件著作权由谁签发
    法律综合知识
    软件著作权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依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登记申请。然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审查。最后,对审查通过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由谁签发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
    2022-07-01
    137人看过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高术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之后代理关系终止。高术公司与网屏公司签订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激光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北大方正公司怀疑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委派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并申请某公证处公证人员参加,多次与高术公司员工联系购买激光照排机。高术公司派员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北大方正公司以高术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
    2023-06-08
    285人看过
  • 【软件著作权侵权】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
    若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之行为,则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法院对此类纷争享有法定司法管辖权。具体来说,以下几个地方均属于侵权行为地范畴:第一,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地点;第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发生地点;第三,侵权软件的实际销售地点。针对您所遇到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作为维权的步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首先,与侵权方展开和解商讨,期望他们能停止不适当的损害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次,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以解决争议;再次,搜集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若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那么可以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会受理以下几类与著作权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第一,涉及到著作权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权益归属、侵权、合同纠纷等问题;第二,申请在诉状递交之前停止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与其紧密关联权益的行为,申请诉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申
    2024-08-05
    291人看过
  •  著作权证书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期
    该段内容讲述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二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该计算机软件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素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起始和截止日期是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软件著作权的起始和截止日期分别为计算机软件创作完成之日和发表之日。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素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起始和截止日期是创作完成之日和发表之日,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段话阐述了计算机软件
    2023-08-19
    274人看过
  • 谁有义务对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赔偿
    一、谁有义务对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赔偿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把矛头直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分散性、广泛性和隐蔽性导致单个传播侵权作品的用户难以确定;2.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提供服务本身实现某种经营目的,获取间接经济利益;3.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诚信经营、合理注意的义务;4.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比单个用户更具有经济实力,更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有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2023-09-17
    115人看过
  • 著作权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1.软件概况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软件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软件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软件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2.甲方的权利和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3.乙方的权利和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4.共同条款甲方同意将
    2023-04-23
    397人看过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2023-04-10
    488人看过
  • 【软件著作权侵权】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
    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近日(8月13日)首次承认"开源协议"是一种著作权协议,违反协议就是侵权行为。对开源社区及其众多的成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胜利。2006年,Jacobsen起诉Katzer,声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认为这只是"违反使用权转让协定",而非"侵犯著作权".Jacobsen不服判决,继而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最终在日前的判决中为他讨回了应得的权利。著作权问题一直软件业争论不休的话题,最近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的"番茄花园"事件,就是因为作者侵犯微软了著作权而受到惩罚,但开源软件不像微软一样好运气,权利通常不被重视。事实上,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去年,华硕易PC刚推出市场就遭遇了开源软件版权问题,由于华硕易PC采用了开源软件Linx作为其操作系统,却违
    2023-06-08
    381人看过
  • 软件著作权有保护期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事项
    一、软件著作权有保护期吗软件著作权有保护期。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事项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
    2024-02-01
    374人看过
  • 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宣判
    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购买了四台安装了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微软公司认为所购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装的,所安装的视窗XP软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XP软件SP3版本的计算机,并由东方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事后,微软公司以上述公证事实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请求判令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
    2023-06-08
    216人看过
  • 【软件著作权侵权】中国首例互联网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结案
    中国首例互联网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结案7月18日,——《情网案件判决书》分别被送达原告深圳颖源科技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婚介所。这使得在深圳举办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展览还未开始就已经有了炒作题材。判决结果——情网只剩一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颖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婚姻介绍所和伽玛公司侵权案作出判决:一、原告颖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婚介软件和交友软件著作权属于颖源公司。被告深圳市婚介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述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婚介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颖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婚介所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四、驳回原告颖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并存了1年零2个月的两个情网,终于只剩下了一个——www.lovingnet.com,目前该网站已有会员52万,婚介所的另一个情网网站,目前已无法登录。开端——软件公司与婚介所“联姻”1998
    2023-06-08
    32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更多>

    #网络著作权
    相关咨询
    • 计算机网络方面有侵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怎样?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成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要的案件之一。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计算网络发布、传播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与一般著作权侵权案件不同之处,就是这种形式的侵权地域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案件可能涉及的法院众多,确定管辖的难度较大。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在实践中,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
    •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举证阶段如何进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5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证明方式: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合同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侵权纠纷的证据。
    •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怎么举证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3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明需要多长时间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7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的登记证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定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签名不一致,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
    • 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10
      根据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