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条件如下,1.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2.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等。下列情况职工受伤算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等等。
职工死亡工伤认定是怎样的
(一)上班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赔偿案例,如下:
陈某为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某月某日,陈某在某市某地区某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家属找到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余*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死亡前还是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下欠陈某约十万元工程款未结算。
单位的意见是先处理陈某的工程款问题,同时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后配合陈某家属申请工亡待遇。
而陈某家属觉得按照单位意见处理时间太久不能承受,而且也担心单位耍赖,以至于拿不到工伤待遇。同时双方就陈某妻子所怀胎儿是否享受抚恤金有明显分歧一直争执不下,单位代表说社保经办中心告知遗腹子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自己只愿意象征性补偿一部分,而陈某家属认为遗腹子女应该和陈某女儿一样对待,双方就此问题的争议一度升级为主要争议,耽搁了很多时间。鉴于以上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
陈某家属才想到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余律师和单位代表见面后发现,不只是陈某家属希望早日解决纠纷,单位也想尽快解决陈某死亡的后续事宜,之所以不能和解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争议较大,另一方面是双方都习惯性地迁就于固有的法定工伤待遇理赔程序。
于是,在谈判过程中,余*安律师首先告知用人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遗腹子女,那么遗腹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就打消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于遗腹子待遇来源的顾虑,增强了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信心。
于是,单位在给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的态度上也变得更宽松。进一步,余律师提出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并对陈某工程款清结;陈某家属将工伤待遇的相关权利全部让渡给单位并配合出具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陈某家属当场表示同意这个基本方案,剩下只是就具体计算标准和金额的需要进一步协商。
(二)调解结果
当日三个多小时的谈判,双方最终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工亡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由单位处理,所得全部赔偿款项由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相应的手续,包括提供权益转让书等一切所需材料。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即兑现了所有款项,陈某家属向单位提交有有关权益转让的手续,一行二十余人连夜返回山西老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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