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3:34:42 463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仍然保持着买卖时的现状,如果能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方法,这样双方都没有损失,有利于案结事了,同时案件也没有留下任何隐患。

二是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土地上已经建房的,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由价格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的价格让出卖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三是对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买受方又没有在土地上建房,对土地所在地理位置不具有特别的依赖性,可以考虑相互返还购地款和土地。

二、征地协议确认违法判决

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n(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n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n(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n(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n(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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