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1994年以后,中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一起生活,但没有结婚证。这是一种同居关系。同居不同于结婚。婚姻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解除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同居是一种不被法律承认的行为,没有法律保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居期间流产患病分手之后闹上法庭
与男朋友同居怀孕流产致使自己患上妇科疾病,男友对自己的死活不闻不问将其抛弃,女子一怒之下将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居期间流产并患妇科疾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陈某拓与邻村的邓某兰同学多年,两人在长期的接触中产生了爱慕之情,便隐瞒各自的父母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父母的干预,两人看到结婚无望,便于2008年初假借外出打工的名义偷偷在市内租房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邓某兰两次流产,因此患上妇科疾病,先后在不同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3317.9元,男友陈某拓分文不付,都是邓某兰从亲朋好友处所借。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前的卿卿我我渐渐荡然无存,激情燃烧的岁月不复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因琐事互相讥讽,谩骂,继而发生肢体摩擦。经同学、亲友调解无效后,他俩于2009年3月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分手后的补偿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兰将陈某拓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2116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原告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流产,患上妇科疾病,系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至,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据此,对原告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为宜。另外,原、被告系自愿同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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