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8:30:53 209 人看过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独立决定权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

一、自然人居间主体是否合法

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自然人不能签订居间合同,只要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而且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得到确认,就可以签订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二、委托还是信托如何判定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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