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如何规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第二条第二款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一章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二章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第三款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5.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鹰潭市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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