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的,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一、国家拆迁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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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不服怎样维护自身权益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的,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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