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正式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34:51 389 人看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正式解释2016年1月27日,省长李斌签署省政府令第263号,公布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特别条例》),《特别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特别规定》的解释: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A: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生殖功能,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障女职工健康和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府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女职工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然而,经过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层面的女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需要制定新的法规来代替实施办法

通过制定新的法规,解决统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问题《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废除了《实施办法》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实施办法》颁布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与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持统一,需要制定新的法规

通过制定新的法规,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良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就业标准,不招或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对女职工的待遇,予以辞退,或者以各种手段强迫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部分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月经、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是什么,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基本劳动保护责任:完善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责任。包括: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职工就业标准,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向女职工告知禁忌岗位、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处理情况,保护女职工的知情权;集体合同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丧偶等理由降低女职工待遇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娩或哺乳

Q:特殊规定是否对特殊生理期的女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A:为了体现对女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月经期和更年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分娩时间;为适应女职工原来的工作,减少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怀孕3个月以下,有严重妊娠反应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每天在工作时间休息1小时;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加强对先兆流产和习惯性流产史孕妇的保护,是女工和妇幼保健专家在立法研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加快、妊娠反应等原因,大部分女工需要休息。其中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必须给予她们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有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为保护胎儿,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保胎休息时间

2《关于产假和终止妊娠假的特别规定》作了详细规定:正常分娩可以休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发生流产的,产假15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42天产假;终止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8天。此外,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上述产假,延长产假60天

3.哺乳保障《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上夜班;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在对哺乳时间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来回哺乳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此外,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工和哺乳女工提供休息、护理室和必要的设施;鼓励和引导相邻用人单位共同为怀孕女工和哺乳女工提供休息、护理室和必要的设施

4.经期保障《》女职工因月经过多、痛经申请休息的,按照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卫生防护,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照顾

5.更年期的保护《》在对月经、妊娠、分娩、哺乳“四个时期”保护的基础上,特别规定还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并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适当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2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经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
    2023-06-12
    28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的意义
    第IV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2.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3.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4.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
    2023-06-05
    8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妈妈们可以安心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为农民的同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
    2023-07-12
    32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各级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
    2023-06-09
    369人看过
  • 2024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痛经也能休假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日前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不得以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待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加班和上夜班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
    2023-12-14
    162人看过
  • 安徽省公证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三章公证业务第四章公证管辖第五章公证程序第六章公证文书的效力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第四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和执业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六条公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七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
    2023-11-25
    344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3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2023-05-01
    294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内容详解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2023-06-09
    289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正案:流产休假天数增加
    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新变化?新《条例》是如何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请关注记者来自市卫生计生委的权威解读——单独再婚夫妻可生一个感情孩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民法典妇女保护权益)
    女职工权益问题其实在我国还是非常健全的,相应的立法也是不少,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而对于女职工来说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在特殊时期(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利益问题,毕竟这个时期的女性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就会觉得自身是弱势群体,从而在职场的每一步都担惊受怕、谨小慎微。比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可以发放最低工资吗?这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首先告诉大家女职工产假期间如果不发工资单位还是存在一定劳动风险的,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所以不建议单位采用此种做法,除去潜在违法风险也要考虑到员工产假期间的生活问题。发放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也要看员工产假结束后单位是否如数支付了员工的生育津贴,如果如数支付则是合法的,如果截留了员工的生育津贴则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生育津贴补足。产假期间纠纷最小的处理办法就是全额发放员工工资,等到生育津贴报销
    2023-06-04
    440人看过
  • 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全文)
    中新网11月21日电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2023-06-05
    266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23人看过
  •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正]-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8-12-25执行日期:1989-2-1失效日期:1995-12-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补偿与处罚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
    2023-06-07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为何享有特殊权利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尤其是劳动强度、孕期、哺乳期和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每个省发布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孕期女职工的规定如下
    •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1条规定原文内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5
      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