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正式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34:51 389 人看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正式解释2016年1月27日,省长李斌签署省政府令第263号,公布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特别条例》),《特别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特别规定》的解释: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A: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生殖功能,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障女职工健康和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府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女职工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然而,经过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层面的女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需要制定新的法规来代替实施办法

通过制定新的法规,解决统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问题《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废除了《实施办法》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实施办法》颁布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与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持统一,需要制定新的法规

通过制定新的法规,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良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就业标准,不招或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对女职工的待遇,予以辞退,或者以各种手段强迫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部分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月经、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是什么,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基本劳动保护责任:完善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责任。包括: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职工就业标准,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向女职工告知禁忌岗位、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处理情况,保护女职工的知情权;集体合同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丧偶等理由降低女职工待遇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娩或哺乳

Q:特殊规定是否对特殊生理期的女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A:为了体现对女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月经期和更年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分娩时间;为适应女职工原来的工作,减少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怀孕3个月以下,有严重妊娠反应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每天在工作时间休息1小时;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加强对先兆流产和习惯性流产史孕妇的保护,是女工和妇幼保健专家在立法研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加快、妊娠反应等原因,大部分女工需要休息。其中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必须给予她们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有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为保护胎儿,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保胎休息时间

2《关于产假和终止妊娠假的特别规定》作了详细规定:正常分娩可以休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发生流产的,产假15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42天产假;终止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8天。此外,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上述产假,延长产假60天

3.哺乳保障《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上夜班;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在对哺乳时间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来回哺乳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此外,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工和哺乳女工提供休息、护理室和必要的设施;鼓励和引导相邻用人单位共同为怀孕女工和哺乳女工提供休息、护理室和必要的设施

4.经期保障《》女职工因月经过多、痛经申请休息的,按照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卫生防护,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照顾

5.更年期的保护《》在对月经、妊娠、分娩、哺乳“四个时期”保护的基础上,特别规定还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并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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