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
提交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位置图
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
提交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七项一、行政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二、行政许可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三、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四十九项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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