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二、土地征收的特点
(1)具有强制性。
(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三、土地征收的原则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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