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8:22:07 203 人看过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售房单位)和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与住房所有权人应当签订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合同,界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售公有住房未签订维修管理合同的,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签合同。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住户共用的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公用门厅、内天井和设备层等。

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小区、组团或者单幢住宅内,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电视天线、供电线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以及绿地、道路、信报箱、传达室、公共厕所、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是指分户门及其以内的门、窗、屋面、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墙、阳台,水、电、煤气的户表及其以内的管线、器具,暖气分户阀门及其以内的管道、暖气片等;独户住宅的院墙及其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备等。

第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同院或者同幢的公有住房出售前产权属于二个及其以上单位的,在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共同负责。

公有住房出售后,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住房所有权人负责。但是,水、电、煤气的收费中已经包含水、电、煤气户表的维修管理费用的,供水、供电和煤气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水、电、煤气户表的维修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条售房单位应当从实际收取的售房款中按照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其他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者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直接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属于住房所有权人共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公有住房售出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提取、交纳的标准低于前条规定的,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者补充维修基金。

第九条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将维修基金划分为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其中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幢建帐,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居住区、组团建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负责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部门维修管理费用的支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由住房所有权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的住房,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责任单位保修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售房单位可以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占有比例,向住房所有权人续筹。具体筹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住房所有人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的大修。

第十三条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所有权人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听取住房所有权人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并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售出后住房和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在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告知售房单位后,售房单位应当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通知维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

住房和设施设备的各类维修项目的维修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修住房和设施设备时,必须对维修质量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售房单位接受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的收费标准,国家和本省发布的房屋修缮定额已作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项目,由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与售房单位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因进行住房维修涉及住房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输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第十八条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时,不得影响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因维修影响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缮或者赔偿。拒绝修缮或者赔偿的,由售房单位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对住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有关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住房所有权人和售房单位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和使用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售房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可以自应当提取、补充之日起,按日处以未提取或者未补充额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包含哪些内容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一、个人房产转让税费有哪些买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契税:交易价*1.5%(个人普通住宅);其他:交易价*3%(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或商铺,写字楼等。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3元每平方米交易印花税:交易价*0.05%产权登记费:个人:50元每人(每加一个增加10元);单位:80元每宗工本印花税费:5元一证卖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
    2023-04-11
    431人看过
  • 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第三条购房户应委托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代修,双方须签定《售后房屋管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第四条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5年内出现结构质量问题,2年内出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第五条职工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整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所需的费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售房单位分摊。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屋面、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过道及门厅等;房屋的共
    2023-04-22
    227人看过
  •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房改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第四条售房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管房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管房小组)负责对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五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包括:(一)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二)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由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1%、10%的维修基金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
    2023-04-22
    252人看过
  •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与管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住用安全,有效地发挥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和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第三条售后住房的管理原则上由售房单位(统建单位)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第四条凡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的房屋,产权人应和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签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房屋售后的维修,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产权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环境管理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或原责任单位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备和自用阳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和楼梯间,共用走廊、门厅、过道、防火通道,高
    2023-04-22
    112人看过
  • 白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经1997年8月1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保障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公有住房售后服务水平,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公有住房出售以后,应当遵循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的规定,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住宅小区(
    2023-06-10
    43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9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 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8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 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啊?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1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 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国家公有住房有哪些售后维修管理服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新建住宅楼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旧住宅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售房单位应负责落实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遇有急修工程,要保障及时抢修,同时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管理模式,实行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
    •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住宅修缮资金,由购房人按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交纳,出售人按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交纳。 2.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出售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 3.高层电梯水泵维修更新资金,94房改方案按每部电梯50万元由出售人交纳,95房改方案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由出售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