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签定或履行合同及其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经济建设到公民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这种法律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有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装配、出版、装潢、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等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也比较多见。
[案情]
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川XX公司依法提起反诉。
本诉原告成都XX公司诉称,2007年3月30日,被告四川XX公司(甲方)与原告成都XX公司(乙方)签订《校园户外媒体委托制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双方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制作费用和各期工程款;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制作的产品进行工艺修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变动及工期变动,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超过5个工作日则视甲方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每日1%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但此金额不得超过此批总价的20%。同年8月10日,双方确认《XX传媒体户外产品生产派工单》。其中,上海师范大学的制作费用为67400元,上海水产大学的制作费用为115700元,上海东海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56700元,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82000元,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36200元,华东理工大学的制作费用为2652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户外媒体进行了制作并发往目的地。同年8月22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在合同总价(生产发单)里增加60000元给乙方,作为此次产品安装过程到结束的所有费用。另外,因被告要求对结构变动及工艺修改,致使原告增加了铝板腐蚀12524元、水波纹特殊造型12600元、现场拆除及布线8590元、制作图纸及工艺修改70350元等费用。同年8月13日至10月8日,被告先后5次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款项192160元。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5951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诉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
1、承认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为623200元,加上增加费用12524元,总计635724元。双方约定的异地安装费6000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前期费用15000元,因原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后期安装,被告有权不予以支付后期安装费用。
2、因原告未能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后期安装,导致被告另找上海美鹿广告有限公司安装,产生费用416604.40元,双方合同金额应变更为219119.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192160元,被告实际欠款26959.60元。
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前期框架加工、后期材料采购及现场安装,在被告发给原告的派工单上还约定了安装完成时间。故派工单上623200元制作费用系上述费用的总计,因原告未完成后期材料采购及现场安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后期费用。
4、北京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属于关联公司。因原告未完成后期安装,故四川XX公司将此安装工程,委托其关联公司北京XX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美鹿公司签订安装协议并向其付款,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反诉人(本诉被告)四川XX公司诉称,2007年3月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签订《校园户外媒体委托制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制作并安装由反诉人设计的校园户外媒体广告;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因信誉影响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验收标准以目前国家现行的木作及油漆验收标准为依据,否则应承担产品金额30%的罚金;不按协议规定时间安装到位超过2个工作日则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的1%/每日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但此金额不得超过此批总价的20%。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先后6次给被反诉人发出《基础设施内部发单确认书》。要求:同年9月1日前,完成上海水产大学、上海东海技术学院和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同年9月5日前,完成上海师范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同年9月10日前,完成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由于被反诉人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前述校园广告牌的安装,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因被反诉人技术上的失误,导致其制作的校园广告牌等媒体广告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也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反诉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安装导致工期迟延的滞纳金114706.20元,产品质量瑕疵的罚金215074.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辩称,反诉人所称逾期安装导致工期迟延没有事实依据,产品质量瑕疵系虚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反诉人)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
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向原告(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支付加工费用250000元,本费用在调解书生效后50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人)放弃违约金、罚金、赔偿损失等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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