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将包括餐饮服务在内的食品安全检验划分为三个等级:食品安全快检、食品安全初检和食品安全复检。食品安全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不同检验各自的功效,对于我们即将开展的监管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并规范食品初级检验机构和复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上有明确规定但却对其隶属关系上并没有直接进行认定。笔者认为食品检验机构隶属关系上应该体现条块结合的特点,具体体现在检验机构应该分为两个级别,第一个级别为初检机构,可分别隶属于各个地市的各个职能部门;第二个级别为复检机构,直接隶属于省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
这样划分级别,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食品检验涉及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多个部门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餐饮三大领域,各个部门及领域的检测侧重点各有不同。同时,各部门都拥有各自相应的检验机构,以现有检验机构为基础,扩建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安全初检机构,是对现有资源的一种合理利用。二是初检机构隶属各个部门,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检验机构不愿承担监管部门交办的检验任务或不能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发生。三是初检机构隶属各地市职能部门,复检机构直接隶属于省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严肃性,降低执法成本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也就是说复检结果为最终定性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讲复检机构的等级必须要高于初检机构的等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复检结论比初检结论更具有权威性,否则如果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隶属于同一等级,当复检结果和初检结果出现争议的时候,以复检结论否定初检结论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执法成本的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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