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是否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44:38 281 人看过

作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交易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卖人收到价款后拒绝转让的,应当予以提醒。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未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上诉法院强制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登记权利人取得胜诉判决书后,可以随判决书单独申请登记并完成登记。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约定的数量(数量、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或者房间数交付房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保障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形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②出卖人出卖权属不明或者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③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出卖有抵押、典当等权利的房屋;③有抵押、典当等权利的房屋,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出售的;④(5)出卖人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6)承租人与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以同等条件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7)经国家批准出售的,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房屋的。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帮助交易的义务。具体交易事项由买卖双方协议确定,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登记视为交付。出卖人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应当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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