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7:02 414 人看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二条中吊销营业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或者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搭售商品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三十五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行为或者不标明价格而高价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欺诈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行为得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

(五)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

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故意拖延发车,故意绕行兜圈的,由客运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故意中途停运或转运乘客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在一年内中途停运两次、转运乘客三次以上的,由

客运管理部门吊销营运证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第一段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1997年5月2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辽河流域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必须在保护区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养殖,不得污染水体。”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在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辽河流域新建的生产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
    2023-06-06
    477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删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
    2023-06-06
    138人看过
  • 河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可自带酒水条款删除本报郑州6月8日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老板来决定,只要饭店对消费者明示就可以了。这项新规在当地引起争议。据介绍,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等条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前后曾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召开听证会,代表们争论比较激烈。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即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消费者又是怎么看待这样的修改?记者在郑州市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很多人表示,保护经营者的权利无可厚非,消费者的权利又如何来维护呢?市民张女士说:比如同样的一瓶酒,在饭店可能会比超市贵很多,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这巨大
    2023-06-07
    391人看过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是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颁布实施,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23-04-24
    499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9-29执行日期:2010-11-1(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6-07
    171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水环境质量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我省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局部地区污染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议:一、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部分河流污染严重,一些重污染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
    2023-06-06
    39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修改权限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7
      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9
      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 新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30
      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份量不足的商品、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3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2
      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