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与分支机构: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组织结构上讲,它是外国公司法人的组成部分。它在外国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从事外国公司对外的部分经营活动,或者说实现外国公司法人的部分职能。因此,从这个法理角度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对外国公司(本公司)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外国公司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之所以能够对外为法律行为(相对独立的),实质上这也就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之所以能有如此法律地位,关键在于它有外国公司法人的授权。所以笔者认为,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乃是一种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其所属的本公司(外国公司)实质上是同一公司,分支机构乃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其业务活动机构。
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之间,从法理上而言,可看作是一种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是从事外国公司一定对外职能的部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本机构的财产有独立的占有权,这里的占有权是指除最终处分权之外的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分支机构这种占有权来自于所有人(外国公司)的授予,由于占有人对所有人处于人身从属和依附地位,因此这种占有权的独立并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而正是所有权的特定实现形式。外国公司的授权证明正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的前提。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授权,从形式上而言,是向我国主管机关提交授权的书面文件,并拨付给其分支机构一定的财产或者说经营资金。从实质上而言,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的对外业务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前者,外国公司的授权书面文件,一般是在其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和工商登记时一并提出。此书面文件,是确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体法律地位的法定凭证。也可以说,此书面凭证确定了分支机构对外法律行为的界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分支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资金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能够获得实体法上法律地位的物质基础,它的法理因素在于:一方面,资金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其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物质保障。第二方面,资金能够反映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模和经营活动能力,因此,它是分支机构经济信用的基础。第三方面,资金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基础,是其在法定范围内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或者说资金是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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