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6 12:53:41 207 人看过

一、民法典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事故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诉讼时效经过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如果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

三、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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