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场的促销员在商店搞活动期间,经常都要辛苦的加班加点。王先生就是如此,可是加了一个星期班后却被告知没有加班费。这回王先生可不干了,将商场告上法庭。
王志坚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商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闭店下班,每天工作13个小时,连续一个多星期。活动结束,王志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不满意就走人。面对这种情况,王志坚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此时他却发现,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记载他们上班、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志坚能打赢官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其中没有把追索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可见,追索加班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就讨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如何举证证单位掌握加班证据
1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不举证需担责
258人看过
-
加班举证由单位还是劳动者提供
246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关键证据应该承担什么后果?
206人看过
-
入职起算时间由单位举证
297人看过
-
加班工资单位需要举证吗
486人看过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更多>
-
要如何掌握加班证据?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11、劳动者可收集自己加班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资条上有的也会反映工作时间。 2、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考勤管理的相关证据,比方说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考勤的管理,并且员工能证明单位对员工工作记录实行了考勤记录管理,相关举证责任会从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可提供照片或视频,证明企业存在打卡。也可以提供员工手册,其中有关于打卡考勤等相关规定,以证明企业手中掌握有这些证
-
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用人单位举证不利?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考勤记录基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必须保存
-
单位强迫加班举证比例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1证明单位强迫加班的证据有公司发出的加班的通知、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的录音录像、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
-
2022年单位拖欠工资由谁举证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031、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 2、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下文简称《复函》)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