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21:14:32 15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利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通知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八条征收或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

第二十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条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第42条、44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村(居)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补偿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税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与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

第三十条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仍按批准建房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没有缴纳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认定。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实行货币或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

第三十四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五章人员安置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

第四十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或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地费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五条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征收国有未作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发的《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2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怎样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

第二条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颁发的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乙方应与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_____地点,________房屋,____间,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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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1、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别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而以下情况下为非居住用房。(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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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补偿。(一)青苗补偿: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4.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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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了新政策
    保障合法权益无需抢装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了新政策《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2月27日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予以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和《办法》和老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比较,做了四个方面大的调整:安置模式转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程序规范透明了。这次新政策补偿标准综合提高幅度约为20%,新政策出台后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将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文雄副局长答记者问时如是说。安置模式转变了新政策取消了留地安置,采取两转变一纳入的安置模式,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由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可市场自由流通的经济住房,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免费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一系列保障措施。长沙市辖的五个行政区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一律实行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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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是由谁出?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是由谁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是由国家出,征地补偿安置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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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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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强制性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公共建设,如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 更多>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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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安置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
    • 泰安市土地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29
      1、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被征收土地,林地应当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3、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 广西国有划拨土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政策有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4
      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
    •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1
      核心提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法律为您详细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城市拆迁出让土地补偿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根据您的情况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划拔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如果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那么就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您进行补偿安置。如果对划拔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仍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只是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除去其中的土地收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