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0 17:27:32 372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经法人授权可向分支机构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坐落地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用人单位现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现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与原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车辆所有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运营的,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由挂靠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事故伤害的,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作原因”既包括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直接受到事故伤害,也包括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时受到事故伤害。

九、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条例》十四条(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是指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伤害的,应依据《条例》规定(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没有号牌机动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于难以区分伤与病的,受伤害职工应参照《关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脊柱间盘突出症如何掌握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津劳社局函[2007]154号)规定的程序,先进行伤与病的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

十二、职工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应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用工主体不存在,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

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所受伤害经济赔偿协商一致,并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又提出增加工伤部位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原受伤经过、原始病历及新的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做出增加工伤部位的确认。

本通知自10日起开始实施,10日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高温作业工伤认定问题
    在工地中暑的话,也是属于工伤的。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受伤,在工地上工作的时候出现中暑,如果是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自然是属于工伤的,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怎么走工伤劳动者中暑后,可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则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及时提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2023-07-11
    148人看过
  •  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 伤 保 险 的 费 率 如 何 确 定 ?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决定的,旨在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职工工资水平、工伤发生率、医疗成本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每3年至少确定一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费率档次内选择缴费档次。
    2023-09-02
    120人看过
  • 关于工伤复发的认定问题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变和明显体征。只有在与原伤部位有一定的医学联系或一致性时,才能确诊复发性疾病。只有发生较大争议时,才能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复发相关规定工伤复发相关规定如下:1、经鉴定机构的鉴定确为工伤复发的,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2、情况复杂难以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23-07-12
    282人看过
  •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规范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转让和变更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现就当前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部分地区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可予放宽),根据需要,可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辖区内全年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总额日均交易额=------------------全年交易天数×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数量(二)全国范围内,地级市所在地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可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三)上海和深圳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证券营业部。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平均每家证
    2023-06-07
    293人看过
  • 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
    2023-06-09
    340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办[2009]198号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证》(见附件1)是职工发生工伤、患有职业病被认定或视同工伤(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统一印制并发放的证书。二、各用人单位于2009年12月10日以前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送本单位工伤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三、2009年12月中旬省厅将向各用人单位发放《河北省工伤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空白工伤证,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录入并打印工伤证,在首页处粘贴一寸红底免冠照片,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用印。验印时请携带工伤职工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
    2023-06-05
    287人看过
  • 关于工伤认定是否由法院作出的问题
    工伤认定不是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三十天不超过一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
    2023-07-25
    447人看过
  • 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补贴对象和政策界限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一)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二)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三)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四)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培
    2023-12-24
    474人看过
  •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专利管理机关、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为了规范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工作,便于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有关人员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申请表》,并一式两份,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二、申请专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人脱离原工作单位的证明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证明;或者申请人离、退休、辞职等证明材料。2.专利代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3.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离、退休等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三、申请兼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人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允许其从事兼职专利代理工作的证明。2.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协议。3.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四、已领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统一掌握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
    2023-06-05
    106人看过
  • "有关农民工超龄死亡工伤认定问题"
    超龄农民工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以“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为主要处理方式。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教师猝死认定工伤如果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猝死,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就会被认定为工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需要通知其在15天内补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2023-07-07
    148人看过
  • 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落实交通事故责任制,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须向市政府书面专题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十天之内。(二)特大事故专题报告。凡辖区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2人和重伤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或者一天内(含2天但连续间隙24小时之内)发生3宗死亡事故的,县、市、区政府须于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下达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数,根据死亡人数分别追究责任。(一)年内凡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目标数5%的县、市、区,10天内县、市、区政府
    2023-06-08
    58人看过
  • 问题:关于工伤认定,工作餐食物中毒如何定性?
    吃工作餐中毒算工伤,其他情形不是工伤。如果是职工上班时间,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吃饭是人体之必须,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吃工作餐食物中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吃工作餐,不是工伤,由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食物中毒类型1、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有:沙门氏菌、葡萄球菌肠毒素、致病性大肠杆菌、蜡样芽孢杆菌等。2、引起化学性中毒主要有:有机磷、甲胺磷、毒强、杀虫霜、油脂酸败、亚哨酸性盐、砷化物、吊白块等。3、引起动物植物性食物中毒主要有:河鱼、毒蘑菇、未煮熟的四季豆、未熟豆浆、马桑果、桐油果、野槟榔、蓖麻子、有毒草药以及被有毒物质污染的动物植物等。4、导致食物中毒的因素主要为:在进食以前很久就制作了食品;制作的食品保管不当;制作食品加热不彻底;交叉
    2023-07-12
    271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
    2023-05-03
    1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关于工伤认定后多久作出决定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15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工作中手指压伤,工伤认定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5
      在工作中我的手指压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
    • 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