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时,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主观上有过错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最基本、必备要件。
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主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缺少必备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并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饲养动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动物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减免加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过失相抵。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举证责任上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即原告举证。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积极主张,例如提出原告的过错及其行为是致害发生的原因,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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