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怎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54:52 112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辖区法院有约定,约定有效,应当适用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适用法律规定,即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辖区。所有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必须是所有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公司所有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是,转让行为必须向公司注册地的注册机构履行相应的手续,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为这种事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编号:

年月日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投资于,该标的账面价值元,每股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评估后每股价值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后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四、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元,双方约定在内,乙方(一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

付清。

五、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年月日为股权出让与受让的交易基准日。

六、股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乙双方于日之内办妥有关权证的交割,并及时办理权证变更事项。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共2页: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本合同及股权交割清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三、其他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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