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1:02:55 377 人看过

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的危险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时间上。

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根据各国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在以破产程序地区均采用这种立法模式[20]。

(二)在采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国家,自破产宣告人的团体利益,而设立了临时托管人制度。由临时管理人依法取代债务人的管理或继续经营。正式宣告破产后,再由正式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取代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行使管理权。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该种立法模式[21]。

我国采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的立法模式:破产申请的受理,表明破产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一开始就处于专门机构的监管之下,防止破产财产的损失,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与英美法系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不同的是,我国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直接指定管理人,而非临时管理人。

本文认为,我国破产法从立法体例上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理应在破产法中借鉴和承认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地保管、清理和处分,但这种职能只能在破产宣告后使用的。而新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和解与重整程序,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非破产。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进行的那部分接管工作的性质与内容,与债务人破产后所进行的性质与内容显然是不同的。这样对管理人的地位与职能不加区分,立法上显然是不严谨的。另外从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权力制衡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我们也应该允许债权人会议可以另外选任管理人,这里就不再赘述。

鉴于我国的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的立法模式,建议我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选任时间,参考美国的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于债权申报尚未进行,无法组成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经营管理,直到破产程序以和解方式终结或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正式管理人产生为止。破产宣告后,在债权人会议能够召开以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完善
    由于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全体破产管理人人的利益,所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现在各国破产法律中规定选任主体,主要有:法院选任、债权选任、债权人会议与其他机关联合选任几种方式。在我国,不管是旧的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还是新的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都是由法院进行指定的。法院选任在当今各国立法例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选任方法。法国、日本、埃及、泰国、韩国、伊朗等国家均实行这种制度。由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能及时产生破产管理人,并且能够保证破产管理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保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院选任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的自治能力。破产在本质上是当债权人会议的当事人,其当然会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2023-04-24
    38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解释若干争点回眸之三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它一方面是破产财产的接管人、追及人、管护人,另一方面也是破产企业的托管人、营运人、清算人。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成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支付办法》等。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立法和破产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一是破产管理人由谁选任,二是对破产管理人是否设置执业资格门槛。对于前者,或者主张实行债权人自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仿效
    2023-06-11
    31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代表和选任问题
    最近,天津高院发生了一起破产腐败窝案,涉案债权银行通过法院指定的清算机构和拍卖公司向审理案件的三名法官行贿。一位当地律师认为,近几年,各地法院破产庭屡屡发生丑闻,根源在于法律对法院选择清算机构和拍卖行并无明确规定。无论指定清算机构,抑或选择拍卖行,法院可以自己说了算(详见《津门破产腐败窝案》,《财经》2007年5月,第185期)。无独有偶。去年,天津等破产中介机构的选任和监督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腐败与寻租只是一种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众所周知,在破产管理人/受托人的选任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例,主要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法院指定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债权人会议选举等。与此相关的是,在破产管理人/受托人代表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务说、代理说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说等。职务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包括债权人和深圳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主张由法院
    2023-04-24
    385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些市场经济主体,当其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人的合法权益,将破产主体的财产,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平等地予以清偿,从而免除破产主体清偿不能的责任,破产主体进而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由于时代的局限,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债权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政策性破产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能解决破产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进行规定,取代了以往的破产清算组,这成为了新法的一大亮点。设计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避免债务人对财产恶意处分,以达到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1]本文拟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2]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状况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运作。在不同的国家它有不同的称谓。德国称为管理人、监督人,日
    2023-06-11
    113人看过
  •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凸显五大难题
    去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代替了过去试行了20多年的旧破产法。在新破产法中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在第三章对这一制度作了专门的规范。管理人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并在独立性、专业性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是,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缺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定位和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费用,管理人的专业性和管理人行业协会的设立五个方面。一、管理人如何定位、如何管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根据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现在全国已有上千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了首批管理人名册,取得了担任破产案件的资格,初具规模的破产管理行业队伍初步形成。然而,社会各界对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认识还存在不足。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表示,从新法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新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社会各界对管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2023-04-24
    74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这是破产法对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之为清算组,这本身就是一个失误,因为在法律范畴中,人具有主体的含义,而组则不具有这种含义。清算组制度包括清算组的组成、职能、地位等一系列内容,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清算组的组成(实际应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相关问题的立法失误与纠正进行研讨。一、立法失误的表现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失误主要表现在:(一)清算组的组成方式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按照我国《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023-04-24
    256人看过
  • 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问题
    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要求: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所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是具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情形的认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哪些人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二、如何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
    2023-04-01
    418人看过
  • 在新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哪几项
    在新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了几项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
    2023-04-29
    414人看过
  • 管理人选任资格与破产法目标关系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破产管理人的接管人、管护人,另一方面也是破产企业的托管人、营运人、清算人。一、国外破产管理人资格制度概述管理人是债务人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信托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对于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各国立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对于破产管理人资格的选任就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为应参加政府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门的个人执业许可(目前,英国政府承认的这类职业团体都为会计师协会或破产财产人和债务人的自然人外,授权法官有权自由裁量决定。二、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规定借鉴英国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规定模式,在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2023-04-24
    211人看过
  •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有联系外,大部分却是与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营信誉,甚至自身在经营中的诈骗、不诚实、不正常的行为如违法受罚、遭禁等因素有关。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虽然普遍实行破产无罪原则,竞相标榜破产不惩罚主义①,但
    2023-04-21
    37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期间的财产处理权限
    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中可能有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也可能有些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予以取回。破产清算期间出租公司财产是否有效?破产财产是指宣告时机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是财产的构成和来源。通常,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齐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殊程序,各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按照破产
    2023-08-04
    39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内容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这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二)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当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不出破产管理人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选任。(三)依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定债务人破产时,为防止不良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立即对债务人
    2023-03-10
    176人看过
  •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我国的破产法诞生之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破产法存在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重要制度缺失、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过重、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技术错误等问题,不能适应当前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所以,重新制定统一的新破产法,早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之中。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在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债务关系进行传统的私法调整的同时,还需要运用经济法的理念,从社会本位的立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价值的实现。一我国的破产法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在当前公、私法日益交融的情况下,法律部门的划分已呈现一定程度的相对性。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同时存在具有不同法律部门属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所交叉。如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既具有经济法的属性,也具有民商法的属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注: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
    2023-06-06
    242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4
      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进行投资、理财、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是其他的收益等等。一些经营投资管理公司的人也有可能会有投资失败的情况,公司因此而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等等。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帮助解决,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 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怎么选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14
      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进行投资、理财、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是其他的收益等等。一些经营投资管理公司的人也有可能会有投资失败的情况,公司因此而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等等。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帮助解决,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
    • 有什么可以选任破产管理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27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的要求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包括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5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其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再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最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