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延期,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有哪些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2:15:41 255 人看过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简言之,一共有三项制度改革在试点地区同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显然,这三项改革事项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从法律角度观察,所涉及的需要“暂停实施”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二、被征地农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就上述改革试点的延期提示大家3点:

其一,在非改革试点地区,土地征收制度、法规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应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搭“改革试点”顺风车行违法占地、用地之实的,广大农民朋友需提高警惕性,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尽早发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对于全国而言,这33个试点县(区)是极小的范围,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纳入到此番改革试点之中。此间存在的“乱入”是不允许的。

其二,即使在试点区域,征地补偿费用也不一定会出现“跃进”式的提升,综合考虑后的数额仍然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征地补偿费用存在过高的期望就目前来看是不现实的,动辄忽悠“补偿将有望大幅提升”更是不负责任的。不过,可以告诉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北京市大兴区所采取的“腾退”拆迁模式中,部分被腾退村民有望拿到5套楼房左右的征收补偿数额,这在以往是难以想象的。

其三,就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这一最为敏感的改革项目,要注意谨防“自愿”变为“非自愿”。实践中,一些非改革试点地区在推进此类退出机制时利用农民朋友善良且不懂法的弱点,进行不负责任的政策宣传后诱使农民在相关协议上签字,进而以极低的补偿来威胁对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是对改革举措的严重歪曲和背离!一旦遭遇此类违法情形,被征收人要果断予以拒绝,并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强势制止相关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自身在改革中的合法权益。

须知,此番改革试点所必须遵循的“三条底线”是: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7: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要求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同时指出“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之初,立足土地估价传统业务,紧跟改革步伐,围绕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宗旨,拓展农村土地相关业务,发挥土地估价的积极作用,将使土地估价行业焕发活力。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估价提出新要求在新形势下,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入市、流转、征地和耕地保护等环节涉及的经济行为均需土地估价的专业意见,作为土地管理工
    2023-05-04
    65人看过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法
    1、如果你想分析将来的政策走向,绝不能纯粹站在民间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学会利用政府财政的视角。比如,房地产为例,站在民间的角度不停喊房价太高了,离谱了,或者征地不合理,没有用。但如果从政府的角度看,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一半以上,已经成瘾的地方政府离开了它就会出现财政崩盘,立即明白为什么这十年任志强比谢国忠聪明。那么,既然已经上瘾,为什么又要提土改呢?逻辑在于,这个成瘾的模式不可能永远玩下去,政府已经预感到,未来的土地不好卖了。2、如果从自然供给上看,中国任何一座城市都有充足的土地。比如,我去北京南三环附近的一个货场提货时,发现周围全都是大片的空地,那儿的房价已经两三万一平,但只要政府愿意,就可以把空地搁置起来让它一文不值。在东五环附近更是不少大片的未开发土地,有的地方孤零零地耸立着一个楼盘,而周围就是十倍于它的空地。楼盘价格都在万元以上,而不盖成房子的空地则没有显性的价值。地荒是地方政
    2023-05-04
    52人看过
  • 全国33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期限延长一年
    全国33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期限延长一年的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试点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去年12月31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
    2023-05-04
    81人看过
  •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有哪些特点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一定标准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53)、《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土地管理法》(1985)。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改了三次,现在是第四次修改(2012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由《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变更为《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订草案):(1)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由最初支付补偿费或补助金变更为适当的劳动安置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适用于选择劳动安置方式,鼓励多种安置方式并存),并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再从中增加居住附着物补偿费地(单列)、社保费等合法安置方式并存(如:预留地安置)。(2)从最初取得特殊类型的土地(如市区无收入的空地)或在特定条件下(如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对会员生活没有影响的,无需补偿,并经
    2023-05-31
    186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对农民的影响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
    2023-05-03
    242人看过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有哪些重要变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迎来重大理论和政策的创新与突破。记者日前获悉,我国将加速推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置,并将围绕“三权分置”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并出台相关顶层设计方案。据农业部部长韩*赋此前介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目前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农村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际上,从十八届五中全会,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到《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再到“十三五”规划纲要,针对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的改革基本方向,这几年政府在各个重要农业文件和会议
    2023-05-04
    154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 更多>

    #农村土地制度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包括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四川、安徽两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
    • 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0
      根据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至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已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几个县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每经评论员A日前,XX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土地的所有制不会改变,这是根本,建立在现行产权基础上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可以进行交易。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规定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3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 农村承包土地制度改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调节矛盾和冲突。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2],“造成国家间贫富差别的主要根源就是是否有一套好的制度能有效地减少社会运行的交易费用。若制度合理,则交易成本就低,交易也会较顺利进行,进而分工所带来的收益也就能顺利实现;否则,分工虽然能降低生产成本,但交易发生困难,分工带来的收益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受损,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分工的收益。可见制度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