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4:01 1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收购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

第四条除奶牛按存栏头(只)数计税外,其他应税牲畜按出栏头(只)数计税,由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各缴纳一半。

第五条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税额为:奶牛22.5元/头,马、牛、骆驼7元/头,绵羊3元/只,山羊2元/只。

第六条登记应税牲畜头(只)数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牧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奶牛每年征收一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外,马、牛、骆驼、绵羊、山羊等应税牲畜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牲畜出栏的当天。

第七条牧业税一律征收现金。

第八条牧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牧业税正税的20%。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国有农牧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收购环节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九条牧业税减免:(一)配种站种畜及从国外或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二)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的牲畜免征牧业税;(三)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免征牧业税,不包括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牲畜;(四)纳税人应税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牲畜免征牧业税;(五)高寒山区、边境乡镇等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牧业税;(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特困户饲养的牲畜免征牧业税。

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所列减免税事项,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建立稳定的牧业税减免资金渠道。自治区及各地、州、市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牧业税减免,县市级财政应从牧业税征收总额中预留一定的减免机动资金,或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牧业税减免。牧业税减免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牧业税及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牧业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向当地县(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应税牲畜数量,并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牧业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由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征收。

第十三条饲养应税牲畜的纳税人,牧民及其他个人以户为单位,向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国有(集体)农牧场、监狱劳教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以场为单位向当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收购应税牲畜的纳税人,应当向牲畜收购地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牧业税。

第十四条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规定的牧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编制牧业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收到纳税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牧业税及附加,农业税征收机关征收牧业税及附加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牧业税完税证。对不按规定开具牧业税完税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缴。牧业税完税证只能用于征收牧业税及附加。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纳税人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6月10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1: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牧业税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经贸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
    2023-05-10
    35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发放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个别地处偏远的企业,亦可采用单位养老金帐户,由退管会代发的过渡办法。第三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或单位要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努力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性负担。第四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就近、安全和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为基本原则。第五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政府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章程序
    2023-06-09
    38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8〕93号发布日期:2008-6-10执行日期:2008-6-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三年,可
    2023-04-22
    38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号:新禁毒发[1994]46号发布日期:1994-6-30执行日期:1994-6-30失效日期:1997-11-20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所,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除毒瘾的特殊事业单位。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所内安全。第五条强制戒毒所实行治疗与教
    2023-04-24
    34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自治区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以下简称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调节费。区内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超过施工单位从业人员50%以上的部分,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调节费。对区外独立承包工程并按规定上缴“外省建筑企业进疆施工调节金”的建筑施工单位、自治区认定的特困企业和矿山井下、高山养路、野外勘探、捞盐作业使用区外劳动力,以及使用的区外劳动力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免征调节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调节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的劳保统筹机构(站)(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所辖建筑施工单位调节费的代征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劳动机构负责兵团
    2023-06-09
    5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辖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调取、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四)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提出
    2023-04-24
    15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01-7-26执行日期:2001-10-1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
    2023-04-23
    34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补助、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度:(一)办公楼、办公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附属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看守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处置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厅批准,不得实行代建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度,是指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
    2023-05-07
    38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充
    2023-05-03
    38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细则,对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走廊、通道、垃圾道、烟囱、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共用设备是指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主管线、落水管、共用天线、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
    2023-04-22
    47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政函142号发布日期:1997-10-5执行日期:1998-1-1第一条为防止和打击卷烟流通领域的制假、贩假行为,维护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卷烟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卷烟,包括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口卷烟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第三条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监督、服务的宗旨。第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管理原则,组织县(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片实施。第五条卷烟防伪标识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委托区内具有防伪标识生产资格的单位制作,并向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送样备案。第六条制作、加贴卷烟防伪标识所需费用
    2023-04-23
    5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三年一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按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发布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年7月20日以新政发〔1993〕63号文件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根据半年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对《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规定:第一条特别消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自治区境内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下列经营单位:(一)旅馆业: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包括实行内部核算的招待所)等;(二)饮食业:饭店、酒店、酒家、酒楼、美食城、餐厅、酒吧等;(三)娱乐业:卡拉OK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夜总会、录像厅、音乐茶座、咖啡厅等;(四)服务业:美容、美发厅、发廊(屋)、桑拿浴(室)等;(五)其他:度假村等。上述经营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都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特别消费附加。特别消费附加不对消费者个人征收。第二条特别消费附加不再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在集贸市场上经营便民小
    2023-06-07
    40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牧业税
    词条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从事畜牧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贯彻国家在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政策,促进牧业生产的发展,规定有减免税优惠。 牧业税的纳税人是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牧养规定应税牲... 更多>

    #牧业税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6月1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